广西壮族自治区种植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
桂农业发[2002]27号
关于印发《广西壮族自治区种植业标准化
生产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各地、市、县(区)农业局,厅机关有关处室,厅直属有关单位:
为加快我区农业标准化工作,促进高产、优质、高效农业发展,全面提升我区农产品质量,我厅决定从2002年起,组织开展种植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活动。现将《广西壮族自治区种植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依照执行。
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
二ОО二年四月二十八日
广西壮族自治区种植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
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农业标准化工作,促进高产、优质、高效农业发展,全面提升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,切实保障自治区种植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有效运行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广西种植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(以下简称示范基地)建设,是与我区农业生产需要相结合,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为目标,以实施农业标准为主要内容,运用标准化手段和方法,加快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,促进农业科技进步,努力提高我区农业标准化水平。
第三条 示范基地的组织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。
第二章 示范基地建设的基本要求
第四条 示范基地及其主管部门对农业标准化工作要有较高的认识,对示范基地建设要有总体规划、具体目标、相应措施和经费保证,组织化程度较高。
第五条 示范基地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,实施产前、产中、产后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。
第六条 示范基地建设优先选择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、技术含量较高、推广前景广阔的项目,要求区域连片、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商品优势。重点与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、“三田”建设、种子工程、农产品基地建设、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建设、“米袋子”和“菜篮子”工程、“丰收计划”等项目相结合。
第七条 示范基地应具备较好的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,有较好的农技示范推广服务条件和能力,有较完善的服务组织和机构保障。
第三章 示范基地建设的主要内容
第八条 示范基地应组织示范实施国家、行业和地方农业标准,包括:
(一)组织示范实施农作物种子、种苗标准;
(二)组织示范实施农作物优质高产高效栽培技术标准(规程);
(三)组织示范实施农产品采收、质量分级、卫生等标准;
(四)积极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标准化管理,组织示范实施农产品加工、储运、保鲜、冷藏等有关标准,提高农产品附加值。
第九条 示范基地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,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,促进农产品出口创汇。
第十条 示范基地应为组织制定农业标准提供试验场地和科学依据,并率先组织示范实施。
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应建立或依托农业质量检测监测机构,积极开展农业质量检测监测工作;逐步完善农产品、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检测制度。
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要有组织、有计划地对基地内农产品生产、经营和管理人员进行标准化培训;增强其标准化意识和质量意识,提高示范基地标准化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。
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建设应达到:标准科学适用,体系结构合理;产品质量优质,产量明显提高;农业增效,农民增收;监测体系健全,管理机构完善;宣传培训到位,人员素质较高。
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通过全面实施标准化工作,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方面的成效(包括良种率、优质品率、投入产出比等指标)应高于其他同类地区。
第四章 示范基地建设的组织管理
第十五条 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对示范基地建设统一进行规划、审批和验收工作。
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一经批准,承担单位应及时制定实施方案,实施方案主要包括:示范内容、示范目标、年度计划及采取的配套措施等,并在示范基地设置示范标牌。
第十七条 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加强对示范基地建设的管理和指导,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和验收工作。对组织实施示范工作不利的,限期改进,直至取消其示范基地资格;对取得明显成效的,给予表彰。
第五章 示范基地建设的审批程序
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或其主管部门向地市农业局提交示范基地建设申请报告(一式3份),内容包括示范基地的示范类型、示范区域、示范规模、实施标准、计划达到的目标(示范基地幅射面,质量指标、综合效益等)。
第十九条 地市农业局对示范基地建设申请报告提出初审意见后,统一报送自治区农业厅审批。自治区直属单位申报承担的项目,直接将申请报告报送自治区农业厅。
第二十条 自治区农业厅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考察组,对示范基地进行现场实地考察。
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农业厅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,对示范基地的申请报告和现场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审定,符合示范基地建设要求的,正式批准实施,由自治区农业厅与承担单位签订《广西种植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》,并颁发“广西种植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”资格证书和牌匾。
第二十二条 “广西种植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”建设示范期为三年。到期后则需重新申请并通过自治区农业厅审定后,方可继续作为“广西种植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”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(转自广西菜篮子网)